学 校 制 度
(草案)
威
县
程
志
庄
中
心
小
学
2015年10月15日
程志庄中心小学章程(草案)
(2015年10月9日经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5年10月10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5年10月15日经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程志庄中心小学是由原来的程志庄中学转轨而来,程志庄中学始建于1965年6月,最初只有一个年级,30名学生5名老师,至1996年最多达三个年级11个教学班,学生人数达600多人,教师38名。先后有陈平、单德海、李金生、郭存景、王保仲、李瑞生、郭俊福、张连印、董林生、刘东兴、吴占英等多位同志担任该校校长,他们敬业爱岗、呕心沥血、无私奉献,为我校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建校以来,我校为社会培养了众多的人才,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2013年九月被县政府评为教育先进单位。2012年7月,因县教育局教育格局的调整,我校转轨为中心小学。现在,我校拥有12个教学班,28名教师,在校学生620余名,已成为威县城南最大规模的完全小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威县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威县教育局关于推进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 2 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成志庄中心小学,英文全称为CHENGZHIZHUANGZHONGXINXIAOXUE ;住所地址为威县第什营乡成志庄村,邮政编码为054700;官方网址为:http://hebczzzx.30edu.com 。
第 3 条 学校为威县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威县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等基本公益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 18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810人。
第 5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 6 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从严治教,办出特色”为宗旨,按照“健康成长,习惯养成,能力突出,全面发展”的目标,把学生培养成为文化基础扎实、思想活跃、具有良好习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小学生、为学生以后的发展和走进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 7 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抓学校安全工作和教学质量这两条生命线,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号召全体师生做文明个人,创文明学校,各项工作让家长满意,让社会认可。
第8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
第 9 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通过学习提升师德修养,丰富知识结构,增强理论底蕴,使自己逐步成为研究型、开拓型、学习型、全能型的教师;教师能结合教育教学新理论开展创新型课堂教学活动实践,提升现代教学理念,能灵活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课堂教学变得丰富多彩。
第 10 条 校园文化与特色 构建和谐校园为统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以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以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为重点,以打造“乐学、善思、勤奋、创新”为发展目标,体现我校教育教学理念,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教师的专业成长,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校训为:砺志 博识 厚德 笃行
第11条 学校校标:
校旗为:
校报为:《春蕾》
校徽为:
校庆纪念日为10月1日
第 12 条 学校发展规划制定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等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说明:本章内容学校可直接参照起草。学校可将组织架构创新或管理改革成果在相应条款中加以反映,体现创新与特色。学校也可将后面章节中的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校收费等内容移入本章后半部分。学校也可将校长职权、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教师(职工)的权利与义务诸条合并,并加上《教育法》第28、29条中的学校的权利、义务相关内容,单列为“学校及其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章,按学校、校长、教师、学生顺序排列,置于本章之前。第五章、第六章中的其它项目,可分别归入“治理结构”与“教育教学管理”两章中。)
第13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 14 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15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16 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 17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 18 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 19 条 机构设置、职责 学校设有教导处、德育处、办公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教导处负责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二)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相应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宿舍、卫生室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
第 20 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 21 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 22 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或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 23 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政教)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 24 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 25 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 26 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 27 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 28 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 29 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 30 条 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 31 条 班级管理 建议包括班级事务管理、班集体环境营造等。
第 32 条 社团管理 建议包括校内社团建设宗旨与原则,管理、活动和激励机制,学校社团特色等等。
第33 条 课程体系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 34 条 教学管理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班级授课;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第35 条 课堂管理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通过课堂改革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教育新模式,以提高我校的课堂教学水平。
第 36 条 体育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 37 条 卫生工作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 38 条 艺术教育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 39条 劳动教育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 40 条 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 41 条 信息技术管理 学校可按照建设学习型学校的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在学生中大力开展信息技术教育。
第42 条 特色活动 学校于每年的十月一日举行“国庆”文体汇演。
第 43 条 监督管理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 44 条 入学管理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辖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入或转出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第 45 条 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学生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业资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申诉与诉讼权等。)
第 46 条 学生义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
第 47 条 学籍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 48 条 退学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 49 条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 50 条 学生奖惩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 51 条 毕业管理 学校对修完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 52 条 学生膳宿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 53 条 学生资助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 54 条 学生自治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 55 条 学生评教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 56 条 学生权益维护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 57 条 教师队伍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 58 条 教师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 59 条 教师义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教师专有义务包括:遵纪守法与廉洁从教义务、遵守聘约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义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等。教师权利与义务可直接抄录《教师法》等相关条文,若有变化应在原法律法规条文框架内加以细化,而不是增加。)
第 60 条 职工权利、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 61 条 班主任队伍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62 条 教师培训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 63 条 师德建设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 64 条 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 65 条 经费来源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 和其他收入等。
第 66 条 设备管理与应用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 67 条 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 68 条 资产保护、清算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 69 条 财经制度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 70 条 学校预算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 71 条 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 72 条 接受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 73 条 采购招标制度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 74 条 经费效益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 75 条 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 76 条 兼职教师聘请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 77 条 家委会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 78 条 与家长联系机制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 79 条 社区关系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80 条 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学校依靠第什营党委、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 81 条 校友会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 82 条 校际合作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 83 条 国际合作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 84 条 督查督导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 85 条 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 86 条 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87 条 生效程序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威县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 88 条 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 89 条 章程修订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威县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